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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分类: 医疗

2022-07-08

  呼和浩特7月8日电(记者魏婧宇)记者从8日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政策吹风会上获悉,内蒙古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局长金满义说,《实施意见》在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强化三重制度紧密衔接、完善托底保障政策措施、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推进一体化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持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梯次减轻参保群众就医负担。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蔡红宇介绍,一是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目前全区已经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盟市级统筹,不断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二是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全区大病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筹资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年度救助限额内,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包春荣说:“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实施意见》着眼于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增强医疗救助制度可持续性。”一是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二是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盟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盟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三是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督促各盟市落实主体责任,指导细化政策措施,出台实施方案,2023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

来源:新华网

责编: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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