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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215万买理财产品,巨亏200万,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分类: 理财

2022-07-17

北京70岁的老人陈女士在某银行存了200多万元,到期后她要转存,这时候银行客户经理联系上她。

陈女士被邀请到某银行客户经理办公室,她是该银行的VIP客户,客户经理又是端热咖啡,又是给她拿水果,一番热情地招待之后,客户经理赵某说有一款理财产品很抢手,存三年收益达到60%左右,这个一般人还抢不到,如果陈女士想要这个产品,她可以给她预留着。

陈女士心动了,这么高的收益,这么抢手的理财,这么值得信任的银行,还有这么可爱的理财经理,还有什么担心的呢?

于是,当即陈女士就将账户上的215万元存款,全部购买了这款理财产品。

可是等到2021年7月理财三年期已满,陈女士去银行取钱,她不看不知道,一看几乎要晕死过去。

她的215万元,理财3年只剩下15万元,整整亏了200万!


陈女士哭着问银行要说法,银行告诉她,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理财本身不是保本保息的定期存款,它会随着市场而波动。这几年股市情况不好,连带着基金、理财都不好,你买理财产品就应该知道会有一定的风险,赚了皆大欢喜,赔了也要有心理准备。

陈女士说不过他们,就一纸诉状将这家银行告到了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她的本金和投资收益。

银行方面认为,陈女士系其自身追求该产品的高利润而未尽到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慎识别义务,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客户经理赵某也在法庭上说,她向客户推销理财产品,选择的都是以前做过的高收益产品。是经济形势客观原因导致陈女士理财亏赔,她没有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等金融服务,具有高度技术性、专门性和智力判断性,由此使得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关系要求商业银行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与内部严格的自律机制,进而可以引导出商业银行负有与客户的信赖相符的为客户利益行动的多层次、多类型的义务。


具体言之,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如果商业银行违反上述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认定其存在过错。

根据陈女士的损失情况,同时结合银行及客户经理赵某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定银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支持程女士要求赔偿投资收益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你对这件事怎么看呢?

来源:网易新闻

责编: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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