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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个转变”加强依职权监督

分类: 监督

2022-07-20

此前,债权人赵某在得知债务人张某的经济状况恶化后,强迫张某在借条上加盖其担任股东的某服饰公司公章,由此将个人债务转换为公司债务,后又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冻结了某服饰公司账户,并扣划账户资金74万余元。荆州市江陵县检察院在监督办案中,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并将3名司法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法院采纳检察建议撤销原审裁定,同时执行回转。



湖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举行民事疑难案例系列研讨会。



近年来,湖北省检察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范围的要求,引领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加大依职权监督力度;树立精准监督理念,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树立规范监督理念,积极开展调查核实,聚焦深层次违法行为,通过“三个转变”,在保持一定办案规模的同时,提高检察建议采纳率,提升监督质效。



日前,记者从湖北省检察院了解到,该省2022年民事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案件与依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之比为1∶1.91,依职权监督案件数已占到监督案件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粗放监督向精准监督转型



“我们注意到,全省民事检察考评细则中,专门设置了‘办理案件有重大影响、典型性、指导性’等加分项和‘文书备案审查扣减率达到当地发出检察建议数20%以上’的减分项,这一做法,是湖北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追求办案质量的有效举措之一。”襄阳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王伟才告诉记者。



除了考评细则,湖北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还有不少“硬招”“实招”。在民事审判、执行监督工作开展初期,湖北各地依职权开展民事审判、执行监督工作积极性空前,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没有设立审判违法,尤其是执行活动违法的具体监督标准,在不会监督、不善监督、案源不足和考评压力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工作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为‘三多三少’和‘八大问题’。”湖北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三多三少”是指: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查轻微违法多、查严重违法少;材料审查多、调查核实少。“八大问题”表现在程序不规范、拔高监督、错误监督、叠加监督、拆分监督、统计失范、文书粗糙、法院回复采纳不理想等八个方面。



问题即导向。湖北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不回避工作短板,不等不靠,充分发挥龙头示范作用,从建章立制入手,接续开出一剂又一剂“治病良方”。



“四有一备案”制度,是第一剂药方。



据了解,湖北检察机关对全省依职权监督案件实行台账管理,在此过程中,逐步摸索形成了“有审批、有案卷、有台账、有文书和文书直报省院备案审查”的制度。



“‘四有一备案’为我们依法开展依职权监督提供了规范和标准,相当于是‘手把手’地教我们开展监督工作。”蕲春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干警高欣说。



与此同时,湖北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还确立了文书、案卷、台账“三个相符”的统计标准,印发了《关于规范制作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监督案件〈检察建议书〉的指导意见》,实行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文书审批人法律文书“三读”制度,确保依职权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基本规程建立后,在实际运行中,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丝毫不放松工作标准,探索了“月审查、月扣减、月通报”制度,层层压实责任,实时动态提醒、引导各地持之以恒追求监督质量。他们确定专人负责,逐月审查各地备案的检察建议文书,对照监督标准,对“不构成违法错误监督,轻微违法拔高监督,类案拆分为个案监督,虽构成违法但已审结、执结无法纠正或无监督必要或不宜作为个案监督”的四类情形予以扣减,逐月通报各地文书备案情况,逐件说明扣减理由。



“实事求是地说,这项工作为我们增加了不少工作量,有时周末还要加班审查文书,但是,只要能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引导各地破除‘唯数量论’,加班也是值得的。”湖北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一系列举措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近年来,湖北检察机关有监督效果的依职权监督案件明显增多,2019年以来,全省民事依职权监督案件年均检察建议采纳率保持在95%以上。



数量“挤水分”后,如何实现质效“高提升”成为亟待解决的“主要矛盾”。



为了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湖北省检察院要求各地在办理依职权监督案件时,务必做到“四性结合”,即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全面性和适当性相结合原则。



如何将“四性结合”做实?湖北检察机关通过总结梳理,明确瑕疵问题与违法问题、轻微违法情形与严重违法情形的界限,以及针对不同违法性质和程度应采取的监督方式、内容,确保全面监督不漏项、深层次监督强影响。



“我们已组织辖区21家银行机构308个营业网点开展为期一年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专项活动,实现查漏补缺强管理。”日前,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收到的该市金融监管部门检察建议回复函,成为湖北检察机关落实相关原则取得实效的有力见证。



西塞山区检察院在办理涉黄某41件执行案件的房屋征收补偿执行监督案中,针对8个查实构成虚假诉讼的案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5件、审判违法监督检察建议3件、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2件、改进工作类检察建议1件,均被法院采纳;向有关部门移送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线索5件7人;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存在漏洞的问题,向相关机构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2件,促进提升行业内控合规管理水平。



“从线索发现、调查核实、审查认定、提出监督意见、线索移送到参与社会治理,办案过程中,我们在省、市两级院的指导下层层推进,最终收到比较好的办案效果。”该案承办检察官说。



积跬步,行千里。湖北省民事依职权监督工作在步步稳扎稳打中高质量提升——2019年办理民事依职权监督案件368件,2020年办理547件,2021年办理589件。其中,3件执行监督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3件案件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典型案例。



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拓展



代某没想到,检察机关不仅通过抗诉帮自己拿回了24万元赔偿款,还解决了“同类”当事人可能遇到的同类问题。



代某是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当事人,因不服法院再审判决向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请监督。案件办理中,汉江分院发现导致该案判决结果偏差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地法院在审理中对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的理解存在分歧。



代某的个案可以通过抗诉实现,但是已审结、执结案件中的程序性违法、已丧失纠正时机无法纠正不能进行个案监督的案件怎么解决?针对这一问题,在湖北省检察院的指导下,汉江分院采取了类案监督形式,对当地其他法院办理的同类案件进行系统梳理,针对同案不同判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完善制度机制,进行专项整改。很快,当地法院将这份检察建议下发给辖区各基层法院,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最高法第24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统一裁判。



“类案监督指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预防措施具有普适性,能够产生规模效应,被监督单位关注度、重视度高,一般会推动产生机制层面的整改,实现溯源治本的效果。”湖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何汉新说,在湖北检察机关,类案监督很有“市场”。



2021年,湖北省检察院就法院在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中存在不规范问题向法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后法院将向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案件当事人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事项列入该院《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并组织调研,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工作机制。



在湖北省检察院的带头下,市、县两级检察机关通过定期汇总分析、个案办理、加强对同类型案件梳理研究等方式,实现全省类案监督线索、资源共享,针对违法送达、随意减免诉讼费、无人民陪审员资格人员参与案件审理等审判管理漏洞,调查财产不及时、终结执行程序不规范、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深挖类案监督“市场存量”,得到了被监督机关的认可。



“提炼共性问题,提出可实施性强的监督意见,对督促法院纠正普遍性违法行为起到良好的监督效果。”武汉市某区法院表示,之前该区检察院在对近两年办理的监督案件进行对比研究时,发现同级法院在多起执行案件中存在不规范执行的共性问题,遂提出类案监督意见,促使法院清理出60余件不当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并予以纠正。



“要跳出个案监督的小天地,善于由点带面深挖个案背后的成因,对症下药,开出社会治理处方,实现从诉讼监督到融入治理的拓展。”湖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充分发挥类案监督的社会治理效能也是湖北检察机关发力的方向。



为提升各地检察机关融入社会治理的能力,湖北省检察院定期组织类案监督优秀案例公开评选会,各地检察人员通过“全景式”讲、“互动式”评、“浸入式”学,充分交流互动,学习借鉴各地违法问题高发多发领域、典型案例的办理模式,引领带动各地提升办案水平。



宜昌市葛洲坝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时,就通过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存在未依法缴纳税款这个“点”,对辖区内近三年来法院审理的258件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面”的梳理调查,确认共性问题存在后向法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促使当地法院、税务局联合下发建立协作机制的文件,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强化类案监督,通过计算‘最大公约数’,精准把握问题,不仅提升了检察监督的规模性、效率性和能动性,还为解决普遍性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检察方案。”对于湖北检察机关坚持个案与类案并重的监督方式,湖北省人大代表、湖北鸿路钢构有限公司专业化工厂厂长程金波给予积极评价,“类案监督检察建议的‘刚性’有助于推进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对事监督向对人监督延伸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湖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相关负责人说,为了修复“被污染的水源”,在精准监督理念的引领下,湖北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调整监督重点,促进监督事项从轻微违法向严重违法延伸、由事到人延伸,深挖审判、执行违法背后的司法人员违纪违法犯罪问题。



如何“挖”到线索,是加强“对人监督”时面对的第一个问题。湖北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给出方案:不断完善“以人找案”与“以案找人”相融合的工作方法,积极从“等案上门”向“主动出击”延伸。



“‘以案找人’具体来说,就是进一步加大对审判、执行活动‘两类案件’背后违纪违法行为的精准监督,对于‘两类案件’线索,加强管理、系统研判、限期办结、紧盯不放。”湖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在具体操作上推行“一案三查”办案模式,在审查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中同步审查是否存在审判程序、执行活动违法和司法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线索。



“材料审查是检察官的基本功,但是怎么把好调查核实的‘度’,依法用好用足调查核实权,各地水平参差不齐。”从事民事检察工作多年的检察官刘金舟直白地说。为此,湖北省检察院根据基层检察干警的工作困惑点,探索建立了调查核实“谋、点、快、刚”四字策略,要求各院在办案中做到启动有谋略,配合使用内部审查与外部调查,抓住主要违法点,围绕相关法规规定的司法人员涉嫌违法的构成要件调查取证,有的放矢、精准出击,迅速固定证据,确保组织严密、程序规范、取证到位、建议精准。



“四字策略不仅从规范上告诉我们哪些需要监督,还从实操上告诉我们怎么开展监督。”南漳县检察院干警李会龙说。



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前往某案涉民营企业,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回头看”。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当事人张某伟就是湖北检察机关抓四字策略落实的受益人。在襄阳市某区检察院开展的执行活动监督中,他拿到了属于自己的159万余元欠款。此前,在张某伟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下,执行人员未执行上级法院财产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函,违法发放给被告江某勇执行款169万余元,损害了张某伟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发现线索后,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一方面通过“对事监督”纠正法院违法行为、加大执行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对人监督”修复“被污染的水源”,建议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执行人员的纪律责任,从深层次上促进司法公正。在收到法院依规对执行人员给予诫勉谈话处理的回复后,检察院又向法院发出跟进监督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该执行人员作出行政记过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案后来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离开‘惩’的威慑,‘治’也难见实效。检察机关对人和对事并重的监督方式,对追根溯源查实问题、规范人员管理也起到了良好效果。”宜昌市某法院表示,当地检察院在办理某民事监督案件中发现办案法官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在依法移送犯罪线索的同时,倒查该法官涉嫌职务犯罪所涉及的案件,对发现的其他民事监督案件线索进一步跟进,推动该院开展自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对人监督’必须与当前重点工作、社会关注重点相结合,才能进一步得到被监督机关的支持,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湖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相关负责人说,2021年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加大“专常结合”力度,开展了涉市场主体虚假诉讼监督专项工作。



“在省院下发的《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涉市场主体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工作方案》指导下,我们对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和异地执行等领域进行重点摸排,发现了一批虚假诉讼监督线索。”潜江市检察院干警万应佳说,该院办理的建筑公司和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嫌虚假诉讼线索就是在摸排中发现的。



案件办理中,潜江市检察院通过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部门通力协作、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快速收集到该案的关键证言及客观证据,准确还原涉案人员虚增项目工程量及工程款,并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工程价款优先权,阻却其他公司债权执行,侵害相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案件事实,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民事案件再审、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双重办案效果,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同时,助力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受到各方肯定。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责编: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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