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评论
2022-07-25
7月24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该案中,由于被解雇员工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吐槽前公司的文章,并点赞了部分差评,被前老板起诉侵害自身名誉权,经法院审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员工遭解聘后吐槽前东家
又遭老板起诉侵犯名誉权
据了解,被告郭某曾是成都某公司的员工,遭解聘后郭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题为“扒一扒该公司”的文章,文章内容涉及“忙完了马上辞退员工,过河拆桥”“刚忙完就踹人”“拖欠工资、无故克扣工资”“老板言辞嚣张、颠三倒四、搬弄是非”“倒打一耙,威胁员工要求员工赔付损失”等言论。有多名网友在案涉文章的评论区发表评论“疯婆子撒泼会到处咬人和打人的哦”“黑员工黑同行”等,郭某对上述评论一一点赞。
该公司老板何某认为,郭某在社交平台发表文章和点赞用户评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删除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经法院裁判,驳回原告何某全部诉讼请求。
单位员工吐槽公司有事实基础:
维护自身权益 尚未达到辱骂、诽谤程度
法院裁判理由为,一是郭某在社交平台发布的案涉文章不构成侵犯何某的名誉权。郭某发表的案涉言论主要为在原告处工作的感悟和描述,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前期双方就工资发放时间、工作损失责任承担、劳动合同解除一事积怨较深,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郭某在言语表达时会着眼于自己有利的事实,且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不可避免,但该表述尚未达到攻击、辱骂或者侮辱、诽谤的程度,这会使相关当事人不悦并产生一定的心理负担和心理压力,但何某自己内心感受并非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郭某存在故意歪曲事实以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主观恶意。
二是郭某在评论区对他人的点赞行为不构成侵犯何某的名誉权。网络社区的点赞,既非事实陈述也非意见性表达,一般仅表达了对表述者的态度,总体是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也是言论自由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其不同于直接发表相关内容或转载相关内容,点赞对传播、转载相关内容的参与程度较低,是对该内容已阅、关注、喜欢等的一种表达。
该案中,从被控侵权的发布主体看,点赞所涉及的评论内容是由案外人发表的,不能因为郭某对案外人评论的点赞将案外人的评论简单等同于郭某的言论;从点赞的内容看,郭某点赞的内容主要涉及了原告的私人生活与郭某发布的内容也并无关联。在考虑到本次事件的背景、缘由、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郭某的点赞行为符合网络社会日常行为法则,主观上不存在明显过错;从点赞的结果看,郭某在对评论的内容点赞后,就该评论回复的数量并没有显著的变化,即郭某的点赞行为并没有就该评论的内容引起了更为广泛的传播。因此,点赞行为一般不会构成侮辱、诽谤,从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而言,点赞人没有过错,也不会造成损害后果,更没有因果关系。
社交平台点赞行为
不侵犯他人名誉权
法官提醒,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从“饭圈互撕”“群内谩骂”到“差评警告”“点赞风波”,网络世界中的名誉权纠纷层出不穷,其侵权方式也花样百出。
一般而言,社交平台的点赞行为不侵犯他人名誉权。点赞总体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不同于直接发表相关内容或转载相关内容,点赞对传播、转载相关内容的参与程度较低,是对该内容已阅、关注、赞同等的一种表示,因此一般不构成事实表达或意见性表达,亦不会构成侮辱诽谤,例如本案中郭某对他们评论的点赞行为,也就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然而,点赞也可能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特殊情形。拥有众多粉丝的知名人士、微博大“V”对网络评论点赞可能会起到推广效应,会因为自己的身份影响力在点赞后对一条存在侵权事实的信息引发网友关注,扩大了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和传播速度而造成了恶劣影响,此时侵权言论传播的影响与点赞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公众人物点赞时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用户。
来源:新浪网
责编: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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