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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净欣|社区团购应当加强法律规制

分类: 团购

2022-07-28

今春奥密克戎突袭申城,面对物资短缺、物流困难的情况,社区团购发挥了民生保障的重要作用。凭借价格低廉、直送新鲜、提货方便等优势,社区团购在疫情后仍成为居民日常消费的重要渠道。今年上半年,市消保委受理消费者关于社区团购的投诉量显著上升,团购货品质量参差不齐、退款难甚至骗局时有发生。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社区团购消费者面临维权难的问题,需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一、价格违法和食品安全是社区团购投诉的主要问题
2022年4月1日至5月1日,涉及“社区团购”投诉举报共5091件,“社区团购”类诉求在当月占比达到4.6%。举报主要反映问题包括:价格违法(占50.49%)、食品安全(占34.96%)等。以下是三个较为典型的案例:
典型案例一:黑心“团长”大赚差价
4月15日至16日间,袁某在组织社区团购过程中,利用软件篡改肯德基、麦当劳、汉堡王等快餐店销售价格(例如将标价为20元的汉堡改为32元),并将修改价格后的图片发布在团购微信群中,诱骗团员支付高价购买。至案发,袁某违法牟取人民币5350元。
典型案例二:名为鲜肉实为冻肉
4月29日,某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收到多位居民的举报线索,反映在社区团购中购买的冷鲜猪肉套餐,实际收到货却为冷冻猪肉。经查,本次社区团购系由当事人某食品经营部通过团长王某在团购小程序中发起。该“冷鲜猪肉套餐”对外标示为:冷鲜前腿1kg/袋、冷鲜五花肉1kg/袋、冷鲜汤小排1kg/袋、冷鲜大排片1kg/袋。但实际当事人在售的产品均为冷冻猪肉,故意在团购上对外标示成品质与实际不符的“冷鲜”猪肉。
典型案例三:运输保鲜问题大
2022年4月19日,某公司以社区团购形式销售鲜猪肉套餐474份给某小区,送货当日气温达22度,该公司在配送过程未使用冷链运输,造成了套餐猪肉异味,引发大量投诉举报。
辨明以上案例中消费者如何维权,首先要厘清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
二、问题的症结在于商家、“团长”、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够明晰
社区团购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但究竟是买卖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尚未有定论。目前较统一的观点是:根据“团长”组织社区团购属于有偿还是无偿来具体分析商家、“团长”、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团长”无偿组织的情况下,消费者委托“团长”订购商品的,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由于并未收取报酬,属于无偿委托关系。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构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
“团长”有偿组织的情况下,“团长”与消费者之间、商家与“团长”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团长”向商家订购物资,再将团购物资安排发放给消费者,赚取差价作为利润,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那么,在有偿情况下,“团长”是否属于“经营者”?监管部门认为,“团长”合理收取零星小额费用的,不宜视为经营者。但明显以牟利为目的赚取差价的“团长”,应当认定为经营者,同时依法承担经营者义务。
三、适用现行法律制度解决争议
目前,国家和地方尚未有关于社区团购的立法,如何依托现行法律制度来保障消费者权益呢?
关于高价牟利问题
案例一中,“团长”袁某的身份应认定为经营者。袁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诱骗团员付出额外高价购买产品,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存在欺诈行为的“团长”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袁某的行为还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即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关于货不对板的问题
在案例二中,某公司未按照宣传内容提供冷鲜肉,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可以选择要求经营者承担更换、退货、折价赔偿等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消费者应当向商家主张权利。如果“团长”是无偿组织团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当“团长”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明知是冷冻肉但未告知消费者并征得同意等)时,才需要承担责任。若“团长”构成经营者,消费者则可以要求他承担责任。“团长”如与商家串通,以冷冻肉替代冷鲜肉,属于共同侵权;如果“团长”并不知情,向消费者退赔后可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
在案例三所述情形中,该公司未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进行食品运输,如果经检测猪肉已经腐烂变质,该公司还构成《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还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例中,食品腐败属于生产者责任,构成经营者的“团长”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对于无偿组织团购的“团长”,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一般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四、解决社区团购争议仍需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社区团购问题尚未涉及,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对网络团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也语焉不详。近年来,一些省市的市场监管局陆续出台了社区团购经营行为合规经营指南。但是由于法律层级比较低,无法为社区团购争议解决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撑。因此,建议对社区团购从法律和地方法规层面进行规制,明晰相关主体权利、义务。
明确“团长”的注意义务和协助义务
通过本轮对社区团购投诉的处理,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都认为,解决社区团购的争议,首先要对“团长”的行为进行在法律属性上归类,明确不同类别“团长”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嘉定区人民法院疫情期间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的问答》就指出,在有偿团购的情形下,团长应担负起更高的注意义务,在交易审查、个人信息保护、疫情防控等方面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团长向经营者订购时,应明确约定商品品名、价格、计价单位、数量、送货方式、到货时间等条款;尽可能通过短信、微信等文字形式对沟通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可通过录音形式固定证据。团长应当准确向消费者公示商品和商家的具体信息,并及时披露信息变化。
在遇到因商家原因造成的商品质量问题、迟延交货、货不对板等问题时,无论是否有偿组织团购,“团长”均有义务积极协助消费者向商家维权。
压实网络团购平台的相关责任
“社区团购”大多通过网络团购平台进行,常常难以确定实际供货主体的身份信息,一旦出现售后问题,消费者维权存在困难。笔者认为,一是要在立法制度设计中明确网络团购平台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要求商家、团长提供真实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是网络团购平台应明示团购套餐具体信息,明示配送费等服务性费用,明示主体资质、商品来源、售后渠道等重要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法律应规定网络团购平台有协助处理纠纷的义务。从目前的情况看,几个较大的社区团购平台的投诉机制还不够完善,遇到商家不发货等问题只能与团长沟通协商。团购平台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同时应当积极协助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资讯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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