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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加班死亡算工伤,对打工人的兜底安慰

分类: 评论

2022-08-08

近日,广州的一起工伤旧案,再次引发舆论关注。2020年,石某在工作日的19时40分左右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发病前,其正和同事、客户通过微信洽谈工作。但不幸发生之后,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时,当地社保局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官司一直打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构成工伤。
这起工伤认定案例的一波三折,很有典型意义。一方面,现在很多打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场所变得边界模糊,下班后在家中继续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办公的人不在少数。可是另一方面,传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定义比较“狭窄”,像在家中微信办公的情形适用起来较为困难。所以,此前虽然也有类似案例,但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都不太顺利。

这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定,无论是说理还是结论,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范。最终认定工伤,当然是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和保护劳动者的宗旨,而且这也绝非无原则的偏袒。

法院是基于相关事实做了细致的说理推导,比如从石某的微信记录可以发现,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有同事的陈述交叉印证。具体到悲剧发生的当晚,在突发疾病前20分钟,石某还在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综合来看,有充分理由相信,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从该案的网络评论中不难看到,很多网友对法院的判决高度肯定。因为法院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显然更符合现实的工作情景,符合普通人对现在加班情形的朴素感知。
随着网络日益发达、工作性质的多元化,很多工作岗位的时空限制越来越少,已经不再像过去最普遍的工厂模式那样,工人必须在工厂里朝九晚五,出了工厂就是下班休息。很多人都像田某一样,下班后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这些“超时工作”往往拿不到额外的加班费,如果出现概率较低的悲剧,还不能得到工伤认定的兜底安慰,未免也太残酷了。
此案法院二审对工伤的认定,等于是明确划定了法律的保障边界。以后如果再遇类似悲剧,社保局或者法院可能就不得不参考该案例,而家属也可能更有法律意识,保存好相关的工作证据,比如微信截图、电话通话记录等。通过各方努力,将这块相对模糊的工伤认定领域逐步清晰化,进而对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兜底保障,是我们接下来的努力方向。
而除了工伤认定本身,这次判决其实还有更多值得延展思考的。比如,当微信加班也变成法律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应的劳动保障跟上了吗?现实中有多少企业单位还是无视劳动者的这些额外付出,将八小时之外的线上办公算作理所应当而不支付报酬?
微信加班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偶发事件,但下班时间线上办公却是越来越普遍,用人单位也得学会尊重这些劳动,而不能总等到劳动者来对簿公堂。

资讯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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